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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和生物
时间:2020-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9月25日上午,由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丰某某、怒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4月28日,丰某某、怒某某在独龙江隧道口(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自制射钉枪)狩猎,猎杀了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赤麂一只、鼯鼠八只。我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丰某某、怒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丰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二人猎杀的一只赤麂、八只鼯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致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院依法对丰某某、怒某某二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在履行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二人共同承担因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360.00元,同时责令二人在本地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公开开庭审理,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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