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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时间:2021-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
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
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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