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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9-26  作者: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院各内设机构:

  为助推“健康中国”战略,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需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开展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现将《关于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31

  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以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网络餐饮以及水源地保护为监督重点,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作为,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扩大检察机关维护公益工作影响力。

  二、工作重点

  立足贡山县实际,结合以下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开展监督工作:

  (一)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等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问题

  1.蔬菜、水果、肉类等含有违禁农药,或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超标等;

  2.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走私冻肉及其制品等;

  3.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

  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在大型农贸市场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或配置快速检测仪器等;

  5.销售虚假标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农产品、食品等;

  6.假冒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行销售;

  7.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抽检等。

  (二)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问题

  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经营门店;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或超范围进行经营;

  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5.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核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条件或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到位;

  6.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是否依法进行监管等。

  (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责问题

  1.食品生产经营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6.监管部门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情形等。

  三、时间安排

  专项监督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至9月)

  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针对工作重点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益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宣传力度,为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推进落实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

  推进落实专项监督活动,共分为线索摸排、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各有侧重。

  1.线索摸排阶段。认真开展走访摸排工作,重点调查农贸市场、超市、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等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情况,扩大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及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全面获取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信息,保持对新闻报道的敏感性,及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同时加强与侦监、公诉、案管、控申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常态化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切实有效拓宽案源渠道。

  2.诉前程序阶段。要在充分调查清楚相关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履行诉前程序。通过调取相关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材料、食药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记录、专家或者行业协会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等,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事实。对于涉及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情形,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通过诉前圆桌会议等形式,调动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

  3.提起诉讼阶段。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社会组织没有起诉或者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坚决起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侵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对危害后果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及时跟进,对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8月)

  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专项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活动的开展,推动完善涉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以海黎军副检察长为组长,检察监督部负责人和梅、侦查监督部负责人丰自清、公诉部负责人郭菊花作为成员,在检察监督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事宜,有效推动专项监督活动开展。要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做到“三类案件”全覆盖。

  (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一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上下一体、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专项监督活动稳步有序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民行部门与审查逮捕、公诉、案件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相关领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数据。对危害后果涉及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刑事案件中,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审查。二要加强外部沟通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农业、食药监、质检、工商、消费者协会等沟通协作,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积极争取共享相关控告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源,拓宽发现线索渠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大的沟通,对监督遇有阻力的案件,要积极向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报告,同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主动争取理解和支持,并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促进问题解决。

  (三)加强调研,明确重点。全面梳理农贸市场、超市、网络等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中存在的问题,围绕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确定本地区专项监督活动的监督重点,及时制定和下发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同时要把专项监督活动与服务民生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总结经验,加强宣传。要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工作内网、两微一端等,及时对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办理的典型案例等内容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为专项监督活动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专项监督活动期间,定期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本地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办案数据、典型案例、主要做法、遇到的困难等),专项监督活动中的经验做法、成功案例、重大活动动态及有关工作问题可随时逐级上报。专项监督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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