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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对失范行为集中排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9-26  作者: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院各部门:

  现将《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对失范行为集中排查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5月9日

  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对失范行为集中排查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强化对干部职工失范行为的管控,增强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和遵章守纪的合规意识,提高检察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内控和风险防范能力,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行为规范情况,遏制风险苗头,防微杜渐,有效预防和杜绝行为失当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排查对象

  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条时间要求

  失范行为排查每年开展四次,每季度一次。

  第三条排查形式

  排查采取本人自查、部门排查和分管领导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1、个人自查。所有干部职工对本人行为进行自我排查,如实填写《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个人行为自查表》,并承诺自查内容的真实性。

  2、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排查。部门人负责对自己部门所有排查对象进行排查,并填写《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失范行为排查表》,并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将统一交纪检组备案。

  3、院领导班子成员、专职检委的排查表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审核签字交由纪检组备案。

  第四条排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完成本部门排查工作,纪检组负责梳理汇总情况。

  第五条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以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高检院、省院以及我州相关禁止性规定文件等情况内容。具体如下:(1)《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及省、州的实施办法;(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国家公务员法》;(4)《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5)《高检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6)《云南省检察人员七严守七严禁》;(7)云南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和通报制度(试行)》及《六个严禁》;(8)、高检院及我州规定的禁酒令;(9)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工作要求

  1、院分管领导和各内设部门负责人对此项工作须高度重视,把失范行为排查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严格把关排查。

  2、个人在自查中要实事求是,不得故意隐瞒,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3、部门负责人在排查中如发现有失范行为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如实填写报告表。

  4、自查、排查中发现的失当行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贡山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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