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云司通〔2017〕 83号)和《怒江州人民检察院 怒江州司法局关于在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怒司通〔2018〕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检察院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方便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有效获得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经研究,决定在贡山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一、重要意义
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的具体措施,是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检察工作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法治贡山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机构设立
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站的名称为“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该站为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工作站日常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县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业务指导。
三、组成人员
站长 和 梅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部负责人
成员 和燕芳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科长
李林花 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办负责人
刘 芳 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述人员工作如有变动调整,由接任该职位的人员自行替。
四、主要职责
1.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意见。
2.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进行初查,符合条件的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引导申请人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
3.依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开展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
5.及时向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6.完成县人民检察院或县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工作场所门外悬挂名称牌子,在工作场所悬挂或者张贴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督电话等其他应予公示的内容。
2.工作站应放置法律援助指南等宣传资料,告之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案范围、工作流程,便于当事人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相关事项。
3.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有关法律援助的申请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一次性告知需要法律援助申请人如何提交法律援助所需的材料。
4.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除了案情需要,不得对外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个人信息。
5.工作站应当建立定期协商、交流和快速反应等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工作人员,并及时向州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6.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业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并于年终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7.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协助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工作站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等材料。需要时,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到县检察院工作站参与咨询解答。
8.工作站工作办法依照省、州制定的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商定后又制定。
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贡山县司法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