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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证据关,让冤假错案止于侦查监督
时间:2018-09-26  作者:贡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新闻来源: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8日,贡山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丰秋龙、余战军、余建忠三人。经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丰秋龙、余战军,因证据不足存疑不捕余建忠。

  二、办案经过

  侦查机关认定涉案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讯问三名嫌疑人并依法审查全案证据查了,承办人认为:案发当时,涉案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离开藏迪(酒吧)时,犯罪嫌疑人余建忠也跟随走出藏迪,到藏迪门口后余建忠自行返回到五藏内,并在喝酒的座位上一会儿后,随手在桌上拿了一个有酒的V8大理啤酒瓶起身走出藏迪,来到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余战军、丰秋龙打人的现场。当余建忠到达现场时被害人金龙已经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丰秋龙抢了余建忠手里的啤酒瓶从上而下打了被害人的头部一下,后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余建忠未实际参与伤害犯罪过程,也无事前共谋,被害人死亡全部由犯罪嫌疑人余建忠以外的意志和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余建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证据不足。因此,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余建忠依法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侦查机关未提出复议、复核。

  经侦查机关后续侦查取证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侦查机关未提出复议、复核。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侦查机关机械地认为,犯罪嫌疑人余建忠返回后带来酒瓶到已经被侵害的被害人所在现场,而犯罪嫌疑人丰秋龙又刚好抢了余建忠手里的啤酒瓶,参与实施了侵害被害人的不法行为,犯罪嫌疑人余建忠属于共犯,提供作案工具,故提请报捕。承办人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排除犯罪共谋的情况,查明犯罪嫌疑人余建忠不在作案现场,仅有伤害犯罪意图而未能实施伤害行为,属于思想犯,或者说是预备犯,但完全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从这个基本事实出发,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余建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证据不足,最终依法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经侦查机关后续侦查取证仍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余建忠涉嫌犯罪,公诉部门依法作出存疑不诉,侦查机关未进一步提请复议、复核。

  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重证据和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审查的生命所在,也是侦查监督的关键所在。本案通过审查批捕严格把关,没有简单随着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走,独立履行审查批捕法律监督职能,避免了犯罪嫌疑人余建忠被非法羁押和错判蒙冤,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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